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防治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声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与评价、实施与监督的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城市安全与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杭州市城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6年8月28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7年1月1日实施。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达到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与评价、实施与监督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地面线、地下线转为地面线的过渡段的列车运行时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与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高速磁浮系统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与控制。本标准不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风亭及冷却塔、变电所等场所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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