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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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宁环规发〔2021〕3号
发布日期 2021-08-25
实施日期 2021-08-25
起草单位 无
适用区域 宁夏回族自治区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各相关环境监测机构:
为规范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8月25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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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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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览
该文件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宁环规发〔2021〕3号),旨在规范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内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包括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化检测机构和自动监测运维机构),要求机构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实行持证上岗、责任追溯、防惩弄虚作假等制度,并明确监督性监测与委托监测的分离。同时规定了质量监督、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及罚则,并建立部门协作与举报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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