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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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1号2007
发布日期 2007-10-08
实施日期 2007-10-08
发布部门 原环境保护总局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07年7月6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二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我局决定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等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3月2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88]环水字第111号)

2.《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1988年5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局[88]环水字第187号)

3.《放射环境管理办法》(1990年5月28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3号)

4.《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1991年8月29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2号)

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1994年3月16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环管[1994]140号)

修改内容:删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2.《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1999年6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号)

修改内容:删除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2002年10月1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

修改内容:删除其中项目类别中的流域开发和区域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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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_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41号 2007.pdf 【0.26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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