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Safe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electrical distribution ro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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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地方标准
文件编号 DB11/T527-2021
发布日期 2021-09-24
实施日期 2022-01-01
适用区域 北京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1/ 527—2015《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与DB11/ 527—2015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修改了标准名称和标准名称的英文译名(见封面,2015年版封面标准名称和英文译名);
b) 取消了标准中强制条款的界定(见标准前言,2015 年版前言);
c) 修改了适用范围(见1,2015 年版的1);
d)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3);
e) 修改了配电室应急预案的要求(见4.4,2015版3.4);
f) 修改了配电室应急预案演练的要求(见4.5,2015版3.5);
g) 增加了新建或改造配电室建设智能运维系统的要求(见4.6);
h) 增加了智能化运维配电室的要求(见4.7);
i) 增加了配电室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见4.8);
j) 调整“4 设备设施”为“5 设备管理”和“6 设施管理”(见5、6,2015 版4);
k) 修改了5.1标题为“设备配备原则”(见5.1,2015版4.1);
l) 修改了使用3C 认证的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的要求(见5.1.2,2015版4.1.2);
m) 修改了配电室设备建议选用节能型设备的要求(见5.1.3,2015 版4.1.3);
n) 增加了配电室设备管理的要求(见5.2);
o) 修改了自备电源为柴、汽油发电机的管理要求(见5.3.1,2015版4.8.1);
p) 增加了UPS电源安全管理的要求(见5.3.6);
q) 增加了“智能运维系统要求”(见5.4);
r) 增加了无人值班配电室的安全工器具配置要求(见6.1.5);
s) 调整2015版5.3.5条款为6.2.1(见6.2.1,2015 版5.3.5);
t) 增加了对电缆的标志标示要求(见6.2.7);
u) 合并2015版4.2、4.3、5.3 为6.3(见6.3,2015版4.2、4.3、5.3);
v) 修改了有人值班配电室专用电话功能的要求(见6.3.4,2015版5.3.9);
w) 修改了对装有产生有毒气体、窒息性气体的配电装置的房间安装强制通风装置的要求(见
6.3.7,2015 版4.2.6);
x) 修改了地下配电室采取防水措施的要求(见6.3.11,2015 版4.9);
y) 修改了配电室灭火器和消防通道的管理要求(见6.4.2,2015版4.4.2、4.4.3);
z) 增加了配电室内非消防负荷配电回路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建设要求(见6.4.4);
aa) 增加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接口兼容性的要求(见6.4.5);
ab) 修改了工作票中三种人不得为同一人的要求(7.1.4,2015版5.4.4);
ac) 修改了对电气运行环境巡视检查的要求(见7.3.3,2015版5.2.3);
ad) 修改了特殊情况增加巡视次数的要求(见7.3.4,2015 版5.2.4);
ae) 修改了7.4 标题为“试验、校验、清扫和检修要求”(见7.4,2015版的4.7);
af) 修改了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定期检验周期(见7.4.3,2015 年版的4.7.3);
ag) 修改了接地装置及系统定期检查、测试和维护的要求(见7.4.4,2015版4.7.4);
ah) 修改了清扫检查的实施期(见7.4.7,2015 年版的2015年版的4.7.7);
ai) 修改了清扫检查时发现的设备隐患进行处理的要求(见7.4.8,2015 年版的4.7.8);
aj) 增加了智能运维配电室设备检修周期的要求(见7.5);
ak) 修改了值班人员的配置要求(见8.1.3,2015年版的6.1.3);
al) 增加了重大活动安全用电要求(见9);
am) 修改了电容器、电抗器及接地变压器接线图等图纸清单的要求(见表A.1,2015 版的表
A.1);
an) 增加了智能运维系统建设及运维要求的规范性附录(见附录B);
ao) 增加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要求的规范性附录(见附录D)。
本文件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并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电力行业协会、北京消防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铁成、李云浩、黄波、孙富、王世武、张朔、宋鹏、于文革、胡金鑫、王怡萍、干银辉、郭鹏武、王大刚、刘春风、王晓光、朱志永、关宪忠、魏晨、刘同新、李悦、尹博瀚、张伍勋、刘维民、荆永昌、袁烁锋、李磊、胡少英。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8年首次发布为DB11/ 527—2008,2015 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配电室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设备管理、设施管理、运行维护、人员要求和重大活动安全用电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电力用户配电室的安全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井下配电室的安全管理。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DB11_T527-2021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pdf 【1.71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北京市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DB11/T 27—2021)概览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电力用户配电室的安全管理
不适用于井下配电室
2. 主要更新内容(相较于2015版)
标准名称更新为《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取消了强制条款界定,转为推荐性标准。
新增智能运维系统、消防安全管理、无人值班配电室等要求。
优化设备管理、设施管理、运行维护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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