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规范全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行为,引导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健康运营,制定符合实际的运营模式,防范医疗废物环境污染事故,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编制完成《青海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运营方案(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3月16日 附件:青海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运营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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