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5.2.2、6.3、10.2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技术防范监管总队提出。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系统组成与分类及配置要求、公共区域安全防范、住户安全防范系统、安全防范监控中心、安全管理系统、系统评审、检验、验收与使用、维护、保养,是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及验收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系统。公寓式住宅、别墅式住宅的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和已建成住宅小区或住宅楼的安全防范系统改建、扩建应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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