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DB34/ 4812《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的第6部分。DB34/ 4812 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 ——第 2 部分:农药制造工业; ——第 3 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 ——第 4 部分:印刷工业; ——第 5 部分:电子工业; ——第 6 部分:其他行业。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华东理工大学、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修光利、陈亮峰、朱森、张巍、侯松涛、洪星园、王芳芳、钱靖、林明月、冯欣怡、吴蕾、秦志勇、杨雪瑞。 本文件由安徽省人民政府2024年05月09日批准。
本文件规定了化学纤维制造工业、煤化工工业、橡胶制品工业、塑料制品工业、漆包线制造工业、汽车制造工业、铸造工业、其他涉表面涂装工序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有组织排放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企业边界监控、污染物监测、达标判定等要求及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适用于化学纤维制造工业、煤化工工业、橡胶制品工业、塑料制品工业、漆包线制造工业、汽车制造工业、铸造工业、其他涉表面涂装工序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化学纤维制造工业、煤化工工业、橡胶制品工业、塑料制品工业、漆包线制造工业、汽车制造工业、铸造工业、其他涉表面涂装工序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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