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原天然林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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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4)
发布日期 2020-09-19
实施日期 2020-09-19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2008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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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原天然林保护条例概览
核心宗旨
保护平原天然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促进可持续发展。
适用范围
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平原天然林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
平原天然林定义包括原始林、次生林,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灌木林及规划宜林地。
保护原则
1.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2. 生态优先,兼顾合理利用。
3. 自然恢复与人工恢复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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