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氨的自动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氨自动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技术性能、监测站房、安装、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2□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氨自动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技术性能、监测站房、安装、技术性能指标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氨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安装、验收、运行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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