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订).pdf
【0.11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订)》概览
核心内容
1. 适用范围: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
2. 责任主体: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总责,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通过征收污水处理费及财政补贴)。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营监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质、水量监管。
关键规定
1. 运行标准:
此概览由AI大模型生成。对结果是否满意?
0
0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