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活性炭吸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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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21-07-19
实施日期 2021-07-19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江苏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加强废气治理、固体废物管理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推进排污单位废气治理、固体废物管理规范化,强化排污单位法定义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pdf 【0.23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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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是一份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文件,主要目的是加强废气治理、固体废物管理与排污许可管理的衔接,推进排污单位废气治理、固体废物管理规范化,并强化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以下是对该通知内容的分析:
1. 目的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强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管理。
2. 废气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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