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规范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建设、验收、运行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和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无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28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海水除外)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建设、验收、运行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环保部门建设的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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