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云南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名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公布。 有关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32号),按照搬迁改造时间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如期完成搬迁改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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