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 pH 值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 pH 值的电极法。 本标准与《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 6920-86)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名称修改为《水质 pH 值的测定 电极法》; ——修改了方法适用范围、方法原理以及样品保存条件; ——删除了定义部分; ——完善了标准缓冲溶液和实验用水的要求; ——细化了校准、样品测定和结果表示等内容; ——增加了样品的采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注意事项等条款。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 1986 年 10 月 10 日批准发布的《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 6920-86)在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湖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11 月 26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 pH 值的电极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 pH 值的测定。 测定范围为 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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