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 为加强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建立联动监管机制,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及《黑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黑政发〔2016〕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污染地块环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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