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是陕西省《山川秀美工程标准综合体》的一部分。
本标准第5章中城镇污水处理率、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属强制性指标的,其余为推荐性指标。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学会。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司全印、张振文、杨丽娟、潘进夏、李和平、毕安波等。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陕西省小城镇建设中污染控制标准与生态环境保护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范围内建制市以下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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