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杨娜、张玮晨、袁博、储益萍、王越、王晓楠、钟琴道、陈晓丹、许愿、刘长卿、车秀珍、邢诒、戴涛、丁丹、梁常德、马思捷。
本技术规范从环境保护角度,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工艺、设备选型、施工场地布置、噪声控制、施工行为以及噪声监控系统构建的技术要求。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拆除工程、道路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水务工程(疏浚、挖泥除外)、电力工程和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施工场所和活动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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