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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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津政规〔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02-09
实施日期 2023-02-09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天津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调整优化能源结构,确保能源安全稳定,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巩固清洁取暖和空气质量改善成果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进一步调整本市高燃料禁区(以下简称)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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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天津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通告概览
核心调整
目的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优化能源结构,推动减污降碳,巩固清洁取暖成果。
法律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生效时间2023年4月1日,有效期5年。
禁燃区分级与管控
1. II类禁燃区
禁止燃用煤炭及其制品(除≥20蒸吨/小时锅炉)、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
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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