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就地转产问题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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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政策解读与部长信箱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19-04-30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来信:
部长:您好!我是广东客家黄畜牧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唐亚东,现在就公司就地转产问题想咨询一下您。公司位于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永和镇福岭水库旁,创建于1994年5月,建有种鸡场鸡舍、饲料厂、孵化房、员工宿舍、办公楼、冻库、污水处理等楼房设施。属于兴宁市当时的招商引资项目,办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和33870平方米的工业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福岭水库于1999年设立为饮用水源保护区,属于兴宁市二级水源保护区) 2017年兴宁市政府划分禁养区,我公司生产场地被划入了禁养区内,已被关闭。因兴宁市政府至今不肯置换或补偿, 公司主动与政府协商,提出就地安置转产请求,拟将蛋鸡场全部拆除,改建福岭健康养生基地(养老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和不得设置排污口。公司拟认真做好水、大气、固体废物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建设期和运营期的生活污水收集后用管道引至饮用水源保护区外集中处理,确保水库水质不受到影响情况下,请问:第一是否可以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养老基地?第二若不能改建养老基地,可以建设哪些项目?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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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关于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就地转产问题的回复.pdf 【0.21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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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关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转产问题的咨询回复概览
咨询背景
企业情况广东客家黄畜牧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永和镇福岭水库(二级水源保护区),原为养殖场,2017年被划入禁养区关闭。
诉求申请就地转产为“福岭健康养生基地(养老院)”,承诺污染防治措施,包括污水外引处理。
核心问题
1. 是否允许在二级保护区内建设养老基地
2. 若否,允许建设哪些项目?
法规回复要点

此概览由AI大模型生成。对结果是否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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