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2号),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字〔2017〕36号),我省划定了生态保护红线,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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