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提高阻尼弹簧隔振器产品的质量水平,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阻尼弹簧隔振器的基本技术性能指标、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阻尼弹簧隔振器》(HCRJ069-1999)废止。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噪声与振动控制委员会)、上海淀山湖减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青浦环新减振器厂、浙江省湖州弹力减振器厂、上海市松江橡胶制品厂、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12月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阻尼弹簧隔振器的定义、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隔振处理的阻尼弹簧隔振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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