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确保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引汉济渭工程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陕西省汉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汉丹江流域(陕西段)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巍、陈洁、张振文、关建玲、王蕾、孙长顺、张亚娟、程俊侠、董雯。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汉丹江流域(陕西段)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小区、重金属重点防控区铅、锌工业、汞、锑工业、、铜工业、铁矿采选、铁合金及钢铁等重点行业工业企业直接向允许水域排放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及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汉丹江流域(陕西段)城镇污水处理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重金属重点防控区铅、锌工业、汞、锑工业、铜工业、铁矿采选、铁合金及钢铁等重点行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上述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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