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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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法工备函[2017]22号
发布日期 2017-06-05
实施日期 2017-06-05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中国建筑业协会:
你会 2015 年 5 月提出的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的建议收悉。我们对有关审计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梳理,并依照立法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审查建议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征求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计署、国资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的意见,并赴地方进行了调研,听取了部分地方人大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和建筑施工企业、律师、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研究认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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