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和废气中臭气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及各类恶臭污染源(包括水域)以不同形式排放的臭气的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本标准与《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5—93)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环境空气和废气臭气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增加了实验过程中使用的材料、仪器和设备等实验用品材质要求; ——增加了标准臭液贮备液和使用液的配制过程; ——完善了样品分类; ——改进了分析方法; ——改进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样品分析数据的计算过程; ——增加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在规范性附录中增加了实验人员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3年9月18日批准发布的《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5—93)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山西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山西省太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保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2年7月1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3年1月15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及各类恶臭污染源(包括水域)以不同形式排放的臭气的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样品中臭气的测定。 本标准测定方法是嗅觉器官测定法,不受臭气物质种类、种类数目、浓度范围及所含成分浓度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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