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监总局环保总局公告2003年第10号
发布日期
2003-04-24
实施日期
2003-05-01
起草单位
无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本公告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2年第25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中第5项、第6项同时废止。
适用范围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1703.1000
甘蔗糖蜜
2
1703.9000
其他糖蜜
3
2620.9990.10
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
原文附件
关于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公告_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监总局 环保总局公告 2003年第10号.pdf
【0.23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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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概览
发布机构:商务部、海关总署、质监总局、环保总局
发布日期:2003年4月24日
公告编号:第10号
生效日期:2003年5月1日
主要内容
1. 法规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2. 废止条款
• 原外经贸部等2002年第25号公告《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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