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碳化硅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情况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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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函文解释
文件编号 环办便函〔2024〕337号
发布日期 2024-10-15
实施日期 2024-10-15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关于明确碳化硅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情况的请示》(中无协函字(2024)1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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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碳化硅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情况的复函(1).pdf 【0.19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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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复函明确碳化硅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碳化硅属于无机盐制造中的碳化物,因此适用该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冶炼工序废气污染物浓度按基准氧含量8%折算。
其他工序(装炉、冷却、出炉、破碎、筛分等):暂按实测浓度计算,禁止人为稀释排放。
同时,要求行业协会加强自律,杜绝使用高硫石油焦和开放式生产,指导企业强化污染治理与排放管控,鼓励清洁运输和资源综合利用,推动行业绿色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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