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T/CFA 0310021—2019 《铸造企业规范条件》,与T/CFA 0310021—2019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适用范围(见第 1 章,2019版的第 1 章); ——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T/CFA 0303.1 质量管理体系 铸造企业认证要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装[2019]44号)”(见2019版的第 2 章);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GB 39726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HJ 1115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HJ 120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RB/T 048 机械行业铸造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见第2章); ——更改了“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的定义(见3.1、3.2,2019版的3.1、3.2); ——删除了环保重点区域及相关描述(2019版的 3.3、4.3、7.1.2、7.1.3); ——删除了企业规模中的地区分类(见5.1,2019版的5.2) ——更改了“冲天炉熔化率”的规定(见7.1.2,2019版的,7.1.2) ——删除了“新建企业不应采用燃油加热熔化炉”(2019版的 7.1.3); ——删除了“大批量连续生产铸铁件的企业宜采用外热送风水冷长炉龄大吨位(10吨/小时以上)冲天炉” (见2019版的 7.2.3); ——删除了“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大型企业或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园区)宜建立废砂再生集中处理中心”(见2019版的 7.4.3) ——删除了“企业或所在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应具备与其产能和质量保证体系相匹配的试验室和必要的检测设备”(见2019版的 7.5) ——更改了“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见10.1~10.4,2019版的10.1~10.3); ——删除了“应对从事有害工种的员工定期进行体检,被检率应达100%”(见2019版的11.2);——增加了“企业宜参照相关安全标准,开展企业安全管理”(见11.3)。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铸造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铸造协会。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次发布情况为: ——2019年首次发布为T/CFA 0310021-2019;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文件规定了铸造企业的建设条件与布局、企业规模、生产工艺、生产装备、质量控制、能源消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和监督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C 3391 黑色金属铸造和 C 3392 有色金属铸造企业(含主机厂内铸造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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