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弃钻井液经分离筛分离是否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废弃钻井液处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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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函文解释
文件编号 环函[2010]253号
发布日期 2010-08-19
实施日期 2010-08-19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你厅《关于复议案件涉及法规解释问题的请示》(川环[2010]9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中来源于“天然原油和天然气开采”行业的“废弃钻井液处理产生的污泥”(废物代码071-002-08)中的“处理”,包括对废弃钻井液进行的经分离筛分离、絮凝、沉降等技术处理。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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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弃钻井液经分离筛分离是否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废弃钻井液处理的复函_环函[2010]253号.pdf 【0.28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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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为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的官方复函,编号为环函[2010]253号,日期为2010年8月19日。这份复函是对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的关于废弃钻井液处理相关法规解释问题的一个正式回应。
复函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 问题背景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在处理一起复议案件时,涉及到了废弃钻井液处理的法规解释问题,并向环境保护部提出了请示。
2. 法规解释环境保护部在复函中明确指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中提到的“废弃钻井液处理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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