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局(厅、委)、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管理,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检测)水平,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现予以发布。 本评审补充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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