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江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排放控制,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各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西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与规划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由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工业企业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注:在国家和我省现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凡是无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工业企业,应当执行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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