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含涂装工序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含涂装工序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01 月 06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0 年 04 月 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含涂装工序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含涂装工序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面向装备制造业产品全生命周期工艺知识 第 1 部分:通用制造工艺分类》(GB/T 22124.1)界定的热喷涂工序,其自行监测参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或其他行业指南。 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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