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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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环办大气函[2016]1742号
发布日期 2016-09-29
实施日期 2016-09-29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对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16〕47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考虑到石油炼制企业煅后焦工艺与铝用碳素厂等石油焦煅烧工艺相同,其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中“石油焦煅烧炉(窑)的控制要求”。
特此函复。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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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文件是一份由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在2016年9月29日发布的复函,编号为环办大气函〔2016〕1742号。文件内容主要涉及对《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的答复。以下是对文件内容的分析:
1. 文件背景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提交了一份请示文件(粤环报〔2016〕47号),询问关于《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问题。
2. 问题焦点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注的问题是石油炼制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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