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指导各地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提升信息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入河排污口监测采样点、检查井、标识牌、视频监控系统及水质流量在线监测系统设置,档案建设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3 年 8 月 3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3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入河排污口监测采样点、检查井、标识牌、视频监控系统及水质流量在线监测系统设置,档案建设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组织开展、规范实施、监督管理入河排污口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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