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6号《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电站锅炉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本标准的编写贯彻了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本标准由江苏省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电力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徐州市特种设备安全协会、江苏省电力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徐州电力试验中心、徐州市标准化协会、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徐州市发电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光圣、梁国安、张庆、赵荣光、季本军、权勇、段续强、宦英姿、陈晓辉。 本标准于2011年06月20日发布,2011年08月20日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电站锅炉能源利用状况的监测检查内容、监测测试项目、监测测试方法、监测考核指标及监测结果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蒸发量≥35 t/h,蒸汽出口压力大于2.45 MPa或蒸汽出口温度超过400℃的燃煤蒸汽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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