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油开采行业回灌污水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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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环函[2000]103号
发布日期 2000-03-10
实施日期 2000-03-10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甘肃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石油开采行业回灌污水适用标准的请示》(甘环控发[2000]0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不适用于石油开采行业的回灌污水。
二、石油开采行业的含油污水,回注到地下油层,应按《油田采出水处理设计规范》(SY/T0006-1999)和《油田注水设计规范》(SY/T0005-1999)等要求进行,加强操作管理,不得造成地下水污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石油开采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 标准 石油 污水 复函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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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是一封关于石油开采行业回灌污水适用标准的复函,由某个环境保护局发出,具体内容如下:
1. 文件接收对象甘肃省环境保护局。
2. 文件编号甘环控发[2000]06号。
3. 回复内容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不适用:明确指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不适用于石油开采行业的回灌污水。
适用规范石油开采行业的含油污水回注到地下油层时,应遵循《油田采出水处理设计规范》(SY/T0006•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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