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此次修订主要内容: ——对锅炉进行重新分类; ——增加了分区排放控制要求; ——调整了标准的执行时段; ——加严了燃油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及其修改单废止。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会剑、苏志慧、胡欣欣、李玄、张战朝。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65 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层燃炉及抛煤机炉。 本标准适用于上述现有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上述新建、改建、扩建锅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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