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06 年2 月5 日印发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冀政办[2006]3 号)同时废止。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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