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污染地块环境监督管理,规范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与以下标准同属污染地块系列环境保护标准: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用地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D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环境规划院、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南方科技大学工程技术创新中心(北京)。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 年12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 年12 月29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用地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用地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的评估。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另行公布。 本标准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物质与致病性生物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效果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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