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防治放射性污染,保障公众和工作人员健康,规范粒子加速器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粒子加速器辐射安全与防护的通用要求,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总体要求、辐射安全与防护设计要求、运行中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辐射监测、放射性废物管理和退役。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5年,原标准提出单位为核工业部安全防护卫生局,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2. 根据国内外最新辐射安全基本标准、粒子加速器辐射安全与防护相关技术报告,结合我国粒子加速器辐射安全与防护的经验和成果,对原标准中的剂量限值、辐射防护设施的设计、运行中的辐射安全、辐射监测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3. 增加了辐射工作场所分区、调试期间的辐射安全与防护以及粒子加速器的退役等内容。 4. 细化了辐射安全联锁系统、通风系统、辐射监测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内容。 5. 取消了6个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粒子加速器辐射防护规定》(GB5172-85)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粒子加速器辐射安全与防护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能量不低于1MeV的粒子加速器的辐射安全与防护。 本标准不适用于像密封型中子管之类的可移动加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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