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安排,按照SL 1-2014《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共6章和5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监测系统运行、监测系统维护、监测资料整理整编和分析、监测系统管理保障。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运行管理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运行管理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南京水利水文自动化研究所 葛洲坝集团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南京瑞迪水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士军 姚成林 谭恺炎 方卫华 谷艳昌 骆少泽 孙建会 黄海兵 王万顺庞琼 徐丰朱 赵辉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顾冲时 陆旭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陈登毅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邮政编码: 100053; 电话:010 - 63204533;电子邮箱: bzh@mwr. gov. 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1.0.1 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及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及管理,其他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监测系统可参照执行。 1.0.3运行管理单位应配置 监测专业人员,并制定工程安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和规程。 1.0.4 监测专业人员应掌握相关水工专业基础知识,了解工程结构及其运行情况,熟悉监测设施布设及安装,依据相关标准开展安全监测工作。 1.0.5 监测设施观测应符合SL 725《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监测设计规范》和设计要求,观测频次不应低于SL 725和设计要求,自动化系统数据采集宜根据可能条件和监测需求调整频次。工程遭遇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C高水位,水位骤变、特大降雨、强震等)时,应加密观测。观测数后应及时甄别,测值异常时应检查、复测、确认并记录。当确认测值异常,应对监测数据及时分析;若工程状态异常时,应增加测次,必要时应及时上报。 1.0.6监测系统检查应结合日 常观测、维护和工程巡视检查进行。工程遭遇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对监测系统检查维护和资料分析。 1.0.7应定期对监测自动化系统进行人工比测。自动化系统出现故障时,应采取人工测读方法观测。 1.0.8 应按照SL 766《大坝安全监测系统鉴定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监测系统进行鉴定。监测系统不能满足工程安全监测要求时,应及时增补或改造。监测系统改造应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业施工和专门验收。 1.0.9 应逐步提升安全监测系统自动化与信息化水平,规范数据库标准化建设。 1.0.10 本标准主要引用下列标准: 1.0.11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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