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性能和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和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大学、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武汉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12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测定的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的设计、生产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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