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加强浙江省涉工业涂装工序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企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由行业型、通用型和综合型三种类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构成。本标准为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污染源自2019年10月1日起,其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本标准已规定限值的项目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除本标准中已确定限值的指标项目外,其余指标项目仍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要求执行。 本标准是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涉工业涂装工序污染控制要求的,当其严于本标准或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时,执行国家行业型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浙江省发布的行业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涉及工业涂装工序污染控制要求的,执行相应行业型排放标准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工业大学。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涂装工序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涂装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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