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平板玻璃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立峰、孙蕊、王浩、赵翌晨、温娟、回蕴珉、李敏姣、张雷波、闫平、常文韬、宋兵魁、王荫荫、邹迪、周广琨、文亦青、王兴、冯真真、闫佩、谷峰、张洪雷、常高峰。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2021年10月批准。
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控要求,达标判定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平板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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