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和控制海洋沉积物污染,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其他海洋资源,有利于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海洋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德毅、汤烈风、土菊英、闰启仑、马永安、关道明、王洪源
本标准规定了海域各类使用功能的沉积物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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