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2〕2号)有关要求,明确“举报人能提供与被举报企业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任职文件等,证明举报时属于被举报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的,额外奖励1000元。”,执行生态环境领域内部举报人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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