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GB/T1. 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相关要求编制。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起草。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建设项目工程概况、区域环境变化评价、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评价与环境影响预测验证、环境保护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及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但不适用于工程发生重大变动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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