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装用压燃式及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排气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第六阶段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发动机所排放的气态和颗粒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试方法,以及装用以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发动机所排放的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 类汽车及其发动机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新生产车排放监督检查和在用车符合性检查。 与GB 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相比,本标准的主要变化有: ——加严了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粒子数量排放限值,变更了污染物排放测试循环; ——增加了非标准循环排放测试要求和限值(WNTE); ——增加了整车实际道路排放测试要求和限值(PEMS); ——提高了耐久性要求; ——增加了排放质保期的规定; ——对车载诊断系统的监测项目、阈值及监测条件等技术要求进行了修订; ——增加了排气管口位置和朝向要求; ——增加了实际行驶工况有效数据点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求; ——增加了降低原机氮氧化物排放的要求; ——修订了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判定方法; ——增加了新生产车的达标监管要求; ——增加了双燃料发动机的型式检验要求; ——增加了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的型式检验要求。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主要参考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第49号法规《关于对装有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所排放的气态和颗粒物进行核准的统一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附录K、附录L、附录M、附录N、附录O、附录P和附录Q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有关二氧化碳(CO2)排放的具体要求将适时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代替GB 11340-2005《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部分的内容。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济南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北京理工大学、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厦门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中心、清华大学。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5月22日批准。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自2019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燃气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城市车辆应符合本标准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 柴油车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相关地方标准一律作废或无效。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本标准代替《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 17691—2005)。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发动机所排放的气态和颗粒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试方法;以及装用以天然气(NG)或液化石油气(LPG)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发动机所排放的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 类汽车及其发动机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新生产车排放监督检查和在用车符合性检查。 按本标准进行的整车型式检验可以扩展至基准质量超过2380kg 的变型、改装车辆。 若装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M1、M2、N1 和N2 类汽车已经按GB 18352.6-2016进行了型式检验,可不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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