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氟聚合物薄膜气袋对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进行采样的方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同济大学、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2014 年12 月31 日环境保护部批准。 本标准自2015 年02 月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聚氟乙烯(PVF)等氟聚合物薄膜气袋手工采集温度低于150℃的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和部分VOCs 的采样,适用于本方法的VOCs 包括经实验验证可在所用的材质类型气袋中稳定保存的化合物。三种氟聚合物薄膜材质气袋保存61 种VOCs 的性能指标参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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