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不断改善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中心城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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