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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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泉政文[2019]81号
发布日期 2019-12-25
实施日期 2020-01-0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福建省泉州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不断改善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中心城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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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pdf 【0.23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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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泉州市中心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通告概览
核心目的
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提升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
高排放机械界定
标准依据GB36886•2018 Ⅲ类限值(光吸收系数≤0.5或0.8m⁻¹,黑度≤1级)。
涵盖机械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场内车辆等装配发动机的移动设备。
禁用区域
1. 鲤城区、丰泽区东湖街•东街•崇福路等围合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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