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酞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酞酸酯类化合物的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 和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和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验证单位: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抚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沈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沈阳市环境保护局铁西分局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酞酸酯类化合物的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邻苯二甲酸二甲酯、邻苯二甲酸二乙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丁苄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和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共 6 种酞酸酯的测定。若通过验证,本标准也适用于其他酞酸酯类的测定。 当采样体积为 1 m3(标准状态下干采样体积)时,方法的检出限为 0.4 µg/m3~0.8 µg/m3,测定下限为 1.6 µg/m3~3.2 µg/m3。详见附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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